公職王司法電子報
 
公職王司法電子報
2018.3月6日【公職王司法電子報第57期】
哈燒話題
實務見解掃描

論大學外語畢業標準與大學自治(下)

◎子辛

(二)外語畢業標準檢定辦法未違反大學法規定
大學法第28條規定:「大學學生修讀本校或他校輔系、雙主修、學程、跨校選修課程、保留入學資格、轉學、轉系(組)所、轉學程、休學、退學、開除學籍、成績考核、學分抵免與暑期修課、國外學歷之採認、服兵役與出國有關學籍處理、雙重學籍及其他與學籍有關事項,由大學列入學則,報教育部備查。」第32條規定:「大學為確保學生學習效果,並建立學生行為規範,應訂定學則及獎懲規定,並報教育部備查。」同法施行細則第22條則規定:「(第1項)本法第26條第5項所定學士學位畢業應修學分數,於學士學位修業期限為4年者,不得少於128學分;修業期限非4年者,應依修業期限酌予增減。(第2項)大學為辦理教育實驗,得專案報本部核准調減前項畢業應修學分數。(第3項)前2項有關畢業應修學分數及畢業條件,各大學應列入學則。」準此,大學之學則,乃就前揭大學法及施行細則條文所定事項予以規範,因所涉項目眾多,故於學則本身僅能訂定各系所共通之原則性規定,至於細節性、技術性事項,應准許大學在不違反大學自治之範圍內,另行訂定內部規章予以規範。政治大學於其學則第21條:「(第1項)學士班之畢業學分,包括共同必修、專業必修與選修,……。(第2項)凡必修類科目其成績不及格者,不得畢業。」明定必修類科目必須成績及格,始能畢業;該學則係經政治大學校務會議通過,由校長發布施行,並報請教育部備查,復據學則第58條規定甚明。至政治大學學生必修之科目為何,因既有全校共通者,復有各系所學生分別應修習之專業科目,項目龐雜,並無可能於學則中逐一規定,自應由政治大學或各系所另訂具體規範。系爭辦法所定「外語能力檢定」課程,為0學分之必修課程,為該辦法第4條規定甚明,故該「外語能力檢定」課程,即屬政治大學學則第21條第2項所定必修類科目,學生如未達系爭辦法所定及格標準,自不得畢業。是以,有關系爭辦法所定政治大學學生必須通過必修之外語能力檢定課程,成績及格始得畢業之條件,業經政治大學學則明確規定,並向教育部報備,故與大學法第28、32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2條第3項等規定,均無違背。

(三)外語畢業標準檢定辦法之制定符合正當法律程序
按大學法第27條後段係規定:「……學生修畢學位學程所規定之學分,經考核成績及格者,大學應依法授予學位。」根據系爭辦法第4至6、8條等規定,學生必須通過同辦法第5、6條所定外語能力標準,並經學系、學程主任核定,方能畢業;如未達上述標準,則須辦理成績登錄及經系所核定,修習政治大學所開外語進修課程零學分2小時完畢,成績及格者,始視同通過政治大學外語能力畢業標準;準此而論,學生不論係參加系爭辦法第5、6條所定外語能力檢核,或修習政治大學所開外語進修課程,最終均由政治大學核定是否通過系爭辦法要求之外語能力標準(前者由政治大學學系、學程主任核定,後者須修畢課程成績及格),非轉授權校外機構認定。又系爭辦法所定外語能力檢定課程,即學生應先參加校外之外語能力檢核,通過系爭辦法第5、6條所定標準,未達標準者,則須修習政治大學所開外語進修課程,經核定成績及格,乃政治大學經由教務會議通過,再報請校務會議通過後施行(系爭辦法第10條規定參照),故係經政治大學依其組織規程第40條第1項規定,由教務長、學生事務長、總務長、研發長、國合長、各學院院長、各學系主任、各研究所所長、圖書館館長、電子計算機中心主任、教學發展中心主任、體育室主任、軍訓室主任、各學院教師代表一人、研究生學會代表一人、學生會代表一人及各學院學生代表一人組織之教務會議開會討論後作成決議,再報經依大學法第16條規定,得審議政治大學重要章則之校務會議通過,所訂定關於考核學生學業之章則,並無未遵守正當程序而訂定,且怠於對學生進行考核,而違反司法院釋字第563號解釋之情事。

(四)符合比例原則
1.大學學生於畢業時,應具有如何之外語能力,及大學應以何種方式評價,係與大學之教學有直接關係之事項,且攸關大學品質之維繫與經營特性,屬大學自治之範圍;政治大學訂定系爭辦法,藉以督促學生努力修習外語,對於達成確保學生外語能力水準之目的,自有助益。政治大學對於大學部一年級學生,雖開設有必修之英語課程,惟其課程目標在於建立有效的英文學習方法、加強自學能力、拓展國際視野,以奠定終身學習之基礎;而外國語言之學習,必須持續不斷地接觸與練習,否則保持既有水準已屬困難,遑論能夠有所進步,乃眾所周知之事實,是學生固於大學一年級經由必修英語課程習得一定之英語能力,然如於修習該課程及格後,未能自我充實精進,勢將因時間經過而減退。是系爭辦法要求自政治大學畢業之學生,須經校外英語檢測機構檢核,或修習政治大學開設之英語進修課程及格,俾學生得以繼續維持相當之英語能力水準,其功能自非對大學一年級學生開設之必修英語課程,所能替代。

2.政治大學所定系爭辦法,以學生於畢業前,必須先參加校外檢核機構舉辦之外語能力檢核,達到一定標準,作為判斷學生通過政治大學外語能力畢業標準之方法,藉此彰顯自其學校畢業之學生,外語能力經校外廣泛被接受之外語能力檢測機構測驗結果,業已具有相當水準,核屬其學校特色之展現,且旨在提昇學生之競爭力,維繫學校品質,為前揭司法院釋字第626號解釋意旨所容許。就其中與本件有關之英語能力檢核標準而言,系爭辦法第5條規定學生得參加之英語能力檢核,幾已將民間徵才或國外學校研究所招生時,最為常見之英文能力證明要求種類,均涵括在內,故學生得根據其畢業後欲就業或赴海外留學等個別需要,自行選擇檢測方式;且政治大學另於系爭辦法第8條,對無法通過前述英語能力標準之學生,規定其等得經辦理成績登錄及系所核定後,修習政治大學開設之外語進修課程,修畢課程成績及格者,仍得畢業,故已兼顧因不擅長前述校外語言檢測方式或其他因素,致無法依系爭辦法第5條通過外語能力畢業標準之學生權益,是政治大學所採取手段,與其所欲達成確保學生外語能力水準之目的間,尚難認有何顯失均衡之情。又學生參加系爭辦法第5條所定各種英語能力檢測,固須繳交800元至4,700元不等之報名費予檢測機構,且如檢測非在校內舉行考試,學生尚須自行負擔至測試場所之交通費用,然該條提供之檢測方式既多達7種,學生可衡量自身經濟能力,或其日後求職、申請國外學校時有提出特定英語能力檢核證明之需求,選擇適合自己之測驗方式;另依系爭辦法第7條:「各院系之低收入戶學生得向學生事務處申請補助考試之半額費用……。」及第8條第2項:「學生修習前項課程須付費,但低收入戶學生得免費上課。」等規定,可知被告對低收入戶學生參加第5條所定各種英語能力檢測提供補助,及如未達該條所定外語能力畢業標準時,得免費修習被告開設之外語進修課程,故亦難謂系爭辦法要求學生付費參加外語能力檢測或修習外語進修課程,乃對學生財產權造成過度侵害。

三、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169號判決見解

依據目前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的見解,認為大學制訂相關辦法要求學生畢業前必須通過語文檢定或修習語文課程替代,係對於各大學對於各學校課程設計與教學特色等教學事務設定之領域,屬相關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中之大學自治的範疇,未違反大學法等相關規定。且為使畢業學生符合大學對於專業相關領域之要求,對於未通過語文檢定標準或未修習替代課程之學生,不發給畢業證書之手段,亦未違反比例原則,應屬合理之限制。然而目前該案件可能已上訴最高行政法院,最高行政法院是否會採相同見解仍有待關注,惟目前已有一些大學將相關語文檢定條件列為畢業條件之規定給予刪除。更有不少學生表示,語文能力檢定僅是一種參考,對於欲出國深造者或許是必需的,若是工作上之需求尚需個人平時累積相關能力,考試僅為一時的。

link
到公職王臉書粉絲團看更多人討論 / 回電子報首頁 / 回最上層
link
公職王 | 網路書局 | 志光系列 | 學儒系列 | 保成法政 | 志聖研究所 | 數位學院 | 超級函授 | 金榜函授 | 志光出版社 | 保成出版社 | 紀念官網 本網站由公職王數位行銷股份有限公司維運管理著作權所有 Copyright © by 2012 public.com.tw All Rights Reserved.
公職王電子報